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整治形式主义突出问题切实减轻基层负担的若干意见,4月4日,浙江省纪委省监委出台《关于做好“基层减负年”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立足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进一步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确保中央、省委为基层减负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意见》聚焦中央《通知》四个方面和省委省政府《若干意见》二十条具体举措,聚焦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突出问题,开展监督执纪问责。
《意见》要求,要立足日常经常,创新监督方式,把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纳入日常监督、巡视巡察、主体责任检查考核、政治生态分析评估的重要内容,做实做细监督工作,切实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意见》要求,要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要充分用好用足“第一种形态”,对热衷于搞形式主义的党员干部及时“红脸出汗”“咬耳扯袖”,该提醒的提醒,该批评的批评,该诫勉的诫勉,防止小问题造成大影响。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严肃予以处理。对反映强烈、问题典型、舆情聚焦的形式主义突出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严格落实《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置诬告陷害行为暂行办法》,旗帜鲜明地为受到不实举报和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为讲原则、敢担当、敢作为的干部鼓劲撑腰。改进谈话和函询工作方法,有效减轻干部不必要的心理负担。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把握好“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按照问责条例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开展问责工作,实现问责的规范化精准化,防止泛化简单化,真正做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
《意见》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问题督办、沟通协调、督促提醒、经验宣传、数据统计等工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发挥表率作用,在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工作中先行动、作表率,自觉查摆和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带头整治文山会海,统筹规范纪检监察系统的督查检查考核工作,以自身的优良作风推动、保障“基层减负年”各项要求落地见效。(颜新文 黄也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