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临安区纪委区监委查办了一件因酒驾同时处理3名同桌吃饭的党员及7名分管领导的案件,分管领导没有一起吃饭,为何也要被追究?
“以前还觉得酒驾只跟我个人有关,现在一人受处分,领导也要被追究,我对不起培养我的组织、领导!”当事人时任杭州市临安区湍口镇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办主任、镇团委书记林杨在反思中说道。
原来,由于林杨的分管领导在落实主体责任上,未能对分管领域党员干部尽到教育管理的责任,导致其分管领域党员干部出现醉驾、酒驾的行为而受到相应组织处理。同时,与林杨一同吃饭的其他2名党员干部也因组织、参与酒局而发生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受到组织处理。
这还要从近期出台的一份文件说起。近三年来,临安区因酒驾、醉驾受到党纪处分的公职人员达37人,受处分党员高达232人。面对酒驾、醉驾现象时有发生,临安区纪委区监委精准监督,靶向对标问题,联合区委组织部出台《杭州市临安区领导干部酒驾醉驾行为处理意见》。该案是此文件出台后发生的第一例酒驾违纪违法案。
“这份文件不仅对党员干部自身起到了约束作用,更对分管领导履行‘一岗双责’提供了指挥棒。”区纪委区监委审理室副主任潘智丰表示,“与以往不同的是,这份《意见》中有两条规定,分别对组织、参与酒局发生党员干部酒驾醉驾的,以及因失管失察,领导班子成员或分管领域党员干部发生酒驾醉驾的,明确规定视情给予相应组织处理,存在违纪情形的则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离不开责任担当。经查,6名主要领导与分管领导因对文件重视程度不够、在组织分管领域党员干部文件学习上不到位、在落实“一岗双责”上存在失职行为受到组织处理。
为进一步遏制醉驾、酒驾现象,杜绝舌尖上的腐败,从思想上划出侥幸心理的警戒线。各机关部门及乡镇机关主要负责人组织党员干部集中学习《意见》,因工作原因不能到现场的,必须要撰写相关学习心得,以此确保有文必知、有文必行。
治病救人,惩前毖后。随着这份文件的出台,酒驾、醉驾现象得到明显改善,而对于明知故犯、存在侥幸心理的党员干部,将严肃查处,分管领导也将被追究相应的责任。纪检监察机关立足自身职能,以监督执纪问责确保制度刚性,强化制度执行,树立起制度权威性,让制度成为“带牙的老虎”,真正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杭州市纪委市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