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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和明确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等工作程序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3-07-13 15:46:36    浏览量:195次    作者:    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中央纪委各派驻机构、派出机构,军委纪委,各中管企业、各中管高校纪检机构:
    为规范和明确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等工作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留党察看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办理程序。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满后,所在党支部应当及时对其在留党察看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认真考察,经考察认为其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制作《关于拟恢复***(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党员)同志党员权利的公示》,在所在单位、党支部(含受处分时所在单位、党支部)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恢复其党员权利事宜,本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会议,并在会上如实汇报其在留党察看期间的思想认识、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今后打算等方面情况;在党员大会表决时,本人一般应当回避。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后,应当将党员大会决议等材料层报所在基层党委;基层党委经审议,同意按期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层报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的下一级党委(党组)审议。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的下一级党委(党组)经征求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意见并审议通过后,认为其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作出《关于恢复***(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党员)同志党员权利的决定》,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归入本人档案、抄告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认为其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处理;但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在反馈意见时明确告知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有涉嫌违纪问题线索尚未查明的,该党委(党组)应当暂缓审议,不得先行作出决定,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在反馈意见之日起6个月内查明情况并通报该党委(党组)。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留党察看期满后,拟按程序作出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决定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二、关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提交恢复党员权利书面申请问题。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工作,由所在党支部在留党察看期满后1个月内依职权启动办理程序,经基层党委审议后层报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的下一级党委(党组)审议批准,其中,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满后,向所在党支部提交恢复党员权利书面申请的,党支部应当在收到该书面申请后5日内启动办理程序。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及其以下党组织不得仅以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本人未提交前述书面申请为由,认定其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悔改表现;但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本人在留党察看期间有主动汇报思想、工作和改正错误情况,主动提交前述书面申请情形的,所在党支部在考察时可以作为其是否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重要参考。
    三、关于作出留党察看处分决定的党的组织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所在党支部没有隶属关系问题。依照《规定》由相应党的组织作出留党察看处分决定的,留党察看期满后,参照《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由受处分人组织关系所在基层党委设立的基层纪委依照《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条件,经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报请基层党委审议同意后,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或者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的决定,并抄告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经审查,认为应当依照《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的,还须依照《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由批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县级以上纪委等相应党的组织作出开除党籍处分决定,并抄告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准确掌握和落实本通知要求,并协助同级党委督促所辖范围内的党的各级各类组织严格按照权限、程序和规定的条件,对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作出恢复党员权利、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对于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逐级及时报告中央纪委(径送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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